教育部 公安部
(1998年3月2日發(fā)布)
教基[1998]2號
第一條 為使流動兒童少年依法接受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結合流動兒童少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少年是指6至14周歲(或7至15周歲),隨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半年以上有學習能力的兒童少年。
第三條 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戶籍所在地有監(jiān)護條件的,應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jiān)護條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流入地人民政府應為流動兒童少年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具體承擔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應保證完成其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義務教育年限,有條件的地方,可執(zhí)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強聯(lián)系,共同做好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鄉(xiāng)級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公安派出所應建立流動兒童少年登記制度。流入地中小學應為在校流動兒童少年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流動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監(jiān)護人入學,接受并完成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
第七條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借讀為主,也可入民辦學校、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以及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簡易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條 流動兒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經常住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辦理借讀手續(xù)?;虻搅魅氲亟逃姓块T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協(xié)調解決。
第九條 經流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依法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或簡易學校。辦學經費由辦學者負責籌措,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積極扶持。簡易學校的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允許其租賃堅固、適用的房屋為校舍。
第十條 經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可利用學校校舍和教育設施,聘請離退休教師或其他具備教師資格人員,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附屬教學班(組)。
第十一條 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可依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學期收取借讀費。借讀費標準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聯(lián)合頒發(fā)的《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簡易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務院發(fā)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凡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亂收費、高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費用。
第十四條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維護就學流動兒童少年的正當權益,在獎勵、評優(yōu)、申請加入少先隊、共青團、參加校內外活動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十五條 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應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對完成學業(yè),經考試合格的學生,應按流入地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相應的畢業(yè)證書或證明。
第十六條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